惩办受贿者与追究行贿应并重,各地监察机关在行动!
新闻素材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一直以来,从纪检监察到司法实践,普遍存在着重打击受贿者,而轻打击行贿者的现象。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提出,体现了鲜明的导向意义,但有待于事件中推广。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但实践中,为何执行不好?有人归咎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
因为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为了查处受贿罪行,往往侦办机关会给予举报人或是行贿人以优待或承诺,换回其配合调查或检举,我们也就习惯看到了,只见受贿人受到惩处,而上百万元的行贿人却不受到处罚的怪相。
一个巴掌拍不响,按照事件起源,行贿人应该多是主动,为了自己的不当利益对国家人员给予诱惑,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行贿犯罪人长期逍遥法外,不被追究,不仅形成一种规则允许不当行贿的“负面激励”,还会主张其他社会成员纷纷效仿,加入行贿者的队伍。
针对于此,《刑法修正案(九)》也对行贿犯罪做出了一系列修正,比如限定了行贿犯罪特别自首制度的从宽幅度,将行贿犯罪特别自首制度分成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种情况。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形成“囚徒困境”,由此加大了对贿赂犯罪人同盟关系的分化、瓦解力度。
2018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只有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双管齐下,改变聚焦受贿忽视行贿的惯性做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贿赂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依法严惩行贿行为
2018年3月1日,长沙市纪委监委将长沙市中院副处级审判员陈永超涉嫌受贿案中王某涉嫌行贿问题线索指定宁乡市纪委监委办理。调查发现,2012年到2016年,被调查人王某为了让自己任法人代表的长沙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二审胜诉,以入股分红的名义送给陈永超25万元。逢年过节,王某还安排公司管理人员给陈永超赠送红包,合计2万余元。除了陈永超外,王某还先后多次送给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和长沙市中级法院多名法官现金、购物卡等。
经报上级监委批准,宁乡市监委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采用调取、讯问、搜查、查询等措施收集证据,做到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在证实其行贿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对其构成单位犯罪提供了证据。4月28日,被调查单位长沙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调查人王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移送宁乡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当日,该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单位行贿罪正式立案,并对王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杭州市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沈明达对江干区九堡街道牛田社区原党委书记周岳甫实施行贿,在区纪委监委调查周岳甫违纪违法问题时,不配合调查,拒不交代问题并销毁案件证据。为了避免其继续串供或毁灭证据,经上级监委批准,江干区监委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最终,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沈明达承认了周岳甫收受由其代持的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的干股,并经其给周岳甫分红的事实。沈明达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单处罚金100万元。
深圳将“建立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机制”列为2018年度重点改革创新项目及书记跟踪项目,指定南山区纪委监委和前海廉政监督局作为责任单位,共同创新探索。
江苏省纪委监委把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以及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行为列为查处重点。在严查行贿者本人的同时,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资格资质、荣誉奖励等,也要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取消,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行贿信息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将涉嫌行贿信息分级列入‘黑名单’,加强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真正让行贿者寸步难行。”江苏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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